中共长沙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长沙市教育局
关于印发《长沙市支持在长高校促进毕业生 留长就业实施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各相关单位:
现将《长沙市支持在长高校促进毕业生留长就业实施办法 (试行)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中共长沙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长沙市教育局
2022 年 6 月 7 日
长沙市支持在长高校促进毕业生留长就业 实施办法(试行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根据《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<长 沙市争创国家吸引集聚人才平台若干政策(试行)>的通知》(长发〔2022〕12 号)精神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激励在长普通高等院校(株洲市、 湘潭市的普通高等院校参照执行)促进毕业生留长就业。
第三条 支持在长高校促进毕业生留长就业工作由市委人才办 统筹,市教育局具体组织实施。
第二章 激励标准
第四条根据高校毕业生留长就业率,分四组予以激励。
1.第一组高校(国防科技大学、中南大学、湖南大学)毕业 生留长就业率达到 30%的奖励 20 万元,达到 35%的奖励 30 万 元,达到 40%的奖励 40 万元。
2.第二组高校(其他大学)毕业生留长就业率达到 40%的奖 励 10 万元,达到 45%的奖励 20 万元,达到 50%的奖励 30 万元。
3.第三组高校(本科学院)毕业生留长就业率达到 55%的奖 励 10 万元,达到 60%的奖励 20 万元,达到 65%的奖励 30 万元。
4.第四组高校(高职高专)毕业生留长就业率达到 60%的奖 励 10 万元,达到 65%的奖励 20 万元,达到 70%的奖励 30 万元。
第三章 工作流程
第五条 对在长高校促进毕业生留长就业的激励采取免申 报方式。
第六条 市教育局根据在长高校毕业生留长就业率统计数 据,按程序制定激励方案,报市委人才办审定。
第七条 根据激励方案下达资金到高校。激励资金用于奖 励就业工作相关人员,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,不得截留、 挤占、挪作他用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八条 本办法中毕业生留长就业率以湖南省大中专学校 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备案数 据库的统计数据为依据。
第九条 激励在长高校促进毕业生留长就业所需资金由市 财政全额承担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,由市委人才办、 市教育局负责解释。
中共长沙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7日印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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